吉林省水文条例第三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违法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