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水资源调查评价成果的审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单位应当具有法定资质。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