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文条例第十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水资源调查评价成果的审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单位应当具有法定资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