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参产业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加工和经营散装人参及其产品未按照规定标识的;加工和经营预包装人参及其产品无标签、产品合格证或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止销售和召回;拒不改正的,可以查封,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