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人参产品质量档案或者人参及其产品经营台账的;

(二)未按照人参产品质量档案或者人参及其产品经营台账内容要求填写的;

(三)未按照规定期限保管人参产品质量档案或者人参及其产品经营台账的;

(四)伪造人参产品质量档案或者人参及其产品经营台账记录的。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