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人参产业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人参管理机构负责全省人参产业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参产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卫生、水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人参产业发展和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