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参产业条例/第五章 检验鉴定第三十八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依法取得人参检验鉴定资质资格的机构和人员目录定期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