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参产业条例/第五章 检验鉴定第三十一条已修改人参种植、加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人参及其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人参检验鉴定机构,对人参及其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检验。销售人参及其产品,应当经过质量安全检验,农户个人零散出售的除外。不符合相关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