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参产业条例/第四章 加工和经营第二十七条已修改人参及其产品经营者应当建立人参及其产品经营台账。人参及其产品经营台账的保留期限应当自产品售出后不少于二年。人参及其产品经营台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进货票据,产品名称、种类、来源、数量、价格和日期等;(二)产品检验报告或者产品合格证;(三)存放的场所和状况;(四)销售票据,产品名称、种类、去向、数量、价格和日期等。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