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参产业条例/第四章 加工和经营第二十四条已修改用于产品加工的人参,应当符合下列人参生长年限的要求:(一)加工生晒参、大力参、保鲜参的人参生长年限为四年以上;(二)加工红参的人参生长年限为五年以上;(三)用于其他产品加工的人参生长年限,应当符合其产品标准及相关规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