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隐瞒、谎报气象灾害信息和灾情,造成后果的;(二)隐瞒、谎报或者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