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章 应急处置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信息以及灾情发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气象灾害级别或者作出解除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决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