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暴雨、暴雪、大风、雷电、冰雹、雾(霾)、高温、干旱、沙尘(扬沙、浮尘、沙尘暴)、寒潮、严寒、霜冻、低温冷害和台风等所造成的灾害。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