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避免影响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的使用。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与该设施管理机构协商一致,采取迁移重建或者其他必要的措施,保证设施正常使用。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