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十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的建设,将该设施的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