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十一条已修改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实际需要,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气象灾害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二)气象灾害预防与预警机制;(三)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和响应程序;(四)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和保障措施;(五)灾后恢复、重建措施等。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