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二章 组织制度第十六条有效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可以连选连任,每届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任期相同。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