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国有山林、集体山林和自留山,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山林权证,山林权属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发生山林权属纠纷,按有关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调处。

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因建设需要占用征用国有林地或集体林地的,10亩以下由县人民政府批准,10亩至20亩的,由州人民政府批准,并按建设占用征用林地、砍伐林木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