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认真执行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者给予重奖:

(一)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制止毁林开垦、乱砍滥伐、乱捕滥猎成绩显著的;

(二)辖区内连续三年未发生森林火灾的,或预防、扑救、查处森林火灾案件有显著成绩的;

(三)在植物检疫、森林病虫害防治及林业科研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四)绿化造林、迹地更新、封山育林成绩显著的;

(五)积极改灶节柴,以煤、电代柴,推广使用太阳能和沼气,降低薪柴消耗成绩显著的;

(六)积极制止违法行为,检举揭发犯罪人员,抓获罪犯有功的。

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