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森林资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森林采伐经营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实行木材、林产品经营许可证制度。国营、集体、个体专业户的木材、藤器、竹器加工经营,均由林业部门办理《木材、林产品经营许可证》。农民利用房前屋后种植的木材、竹材、藤条(皮)加工的在集贸市场上出售的产品除外。未办理《木材、林产品经营许可证》的,工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