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加强野生动物管理。列为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禁止猎捕。特殊需要的,要实行《狩猎证》、《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和《运输证》制度。禁猎区和禁猎期内,严禁狩猎。林业、工商部门及时查处非法猎捕、倒卖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

因保护野生动物造成群众损失,由管理部门核实后,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经济补偿。

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