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吸毒人员经强制戒毒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依法实行劳动教养。

贩卖少量毒品未追究刑事责任或者非法持有少量毒品的,可以依法实行劳动教养。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