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禁毒条例/第四章 戒毒管理第三十四条已废止吸毒人员经强制戒毒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依法实行劳动教养。贩卖少量毒品未追究刑事责任或者非法持有少量毒品的,可以依法实行劳动教养。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