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禁毒条例/第四章 戒毒管理第二十六条已废止设立自愿戒毒机构和医疗单位开办脱毒治疗业务的,由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公安机关备案,接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的监督管理。自愿戒毒机构和开办脱毒治疗业务的医疗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收费,对发生在治疗区域内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戒毒机构执业医师资格的认定加强监督和管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