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禁毒条例/第二章 禁毒责任第十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司法、民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工商、海关等行政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禁毒工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