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对生猪等动物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对依法设立的定点屠宰场(厂、点)、肉类联合加工厂派驻动物检疫员,实施屠宰前和屠宰后检疫。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