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九条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节约用水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节约用水规划应当包括生产节水、生活节水以及再生水和雨水的蓄集利用等内容。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