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经营洗浴、游泳、水上娱乐和洗车等特殊用水行业的建设项目,应当采取节水措施,并对排放水进行综合利用。未采取节水措施和对排放水未综合利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削减其用水指标。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