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利、农业、环境保护、财政、税务等同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本省推广并公布的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名录,制定支持工业节水政策。

工业用水应当采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设备冷却水应当循环使用,设备间接冷却水循环使用率不得低于95%,不得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冷却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其工艺设计最大排放量削减用水指标。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