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取水和用水总量达到或者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水和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求却通过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和地下水禁采区内的建设项目的取水申请,不予批准。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