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农村扶贫开发的主要范围是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和其他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贫困乡(镇)、贫困村。农村扶贫开发具体范围的确定和调整,由省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