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修改超越权限审批或者未经批准变更农村扶贫开发项目和资金用途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