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用于改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培育特色优势产业、组织开展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

信贷扶贫资金主要用于扶持扶贫对象产业发展、疾病救治、住房改善。

定点扶贫和对口帮扶资金由帮扶单位根据帮扶地的实际需要确定用途。

社会捐赠资金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安排使用。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