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二章 扶贫开发措施第十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贫困地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贫困影响评价和扶助补偿制度。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