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二章 扶贫开发措施第十三条已修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等应当执行定点挂钩扶贫责任制度,制定帮扶措施,履行帮扶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配合中央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经济发达地区开展定点帮扶和对口帮扶。财政、税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执行税费减免政策,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民间组织和个人到贫困地区开展科技推广、人才引进、人员培训、劳务输出、商务贸易等活动。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