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二章 扶贫开发措施第十条已修改扶贫、发展改革、民族宗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产业扶贫、整乡推进、整村推进、安居工程、易地搬迁、就业促进、以工代赈等专项扶贫措施,改善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提高扶贫对象自我发展能力。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