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重要地段景观、户外广告、照明、停车场、集贸市场、环境卫生等专项规划,制定城镇容貌标准,报经批准后公布实施。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