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管理体制,提高管理水平。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