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第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广场、公园以及其他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工程建设等特殊需要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临时建设到期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