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食品摊贩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部门吊销食品摊贩登记卡。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