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食品小作坊生产活动不符合生产规范要求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