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对消费者反映较多和本地区消费量大的食品,应当重点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