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登记证载明的品种范围外的食品。

食品小作坊应当在明显位置张挂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食品小作坊向商场超市、集体食堂和大型餐饮服务企业销售生产的食品,应当提供登记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