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章 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第十条有效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载明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经营者姓名、生产经营食品的种类等信息。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登记部门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登记证办理。登记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