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公园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公园行政管理部门限期组织清理。

公园内建设审批手续不齐全的公用设施、管理设施,由市公园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国土房产、建设等相关部门共同认定,符合功能要求的,公园管理单位应当申请补办建设审批手续,规划、国土房产、建设等相关部门依法予以补办。

市、区公园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清理、认定情况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