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游人应当遵守公园管理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翻越围墙、栏杆、绿篱;
(二)在非游泳区游泳,在非钓鱼区钓鱼,在非体育运动场所进行踢球等公园管理单位明示限制的体育活动;
(三)在禁烟区吸烟,随地吐痰、便溺,乱丢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
(四)营火、烧烤,捕捞、捕捉动物,饲养家禽家畜,采挖植物,恐吓、投打、伤害动物或者在非投喂区投喂动物;
(五)流动兜售物品,散发各类广告宣传品;
(六)使用高音喇叭;
(七)在建筑物、构筑物、标志标牌、树木上涂写、刻划、吊挂、张贴;
(八)损毁树木花草、采摘果实,损坏设施;
(九)违反规定携带犬只进入公园;
(十)其他违反公园管理规定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