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专利评奖、专利转让、举办会展、出版专利项目汇编或者发明人名录等名义,骗取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发明人、设计人等的财物。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