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专利行政部门对暂扣或者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损坏。

当事人对已被封存的物品,不得擅自拆封、转移、毁损、变卖。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