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出于本人自愿,经志愿服务组织安排,无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与帮助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社会团体和其他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在志愿服务组织登记注册的,为社会和他人提供志愿服务的个人。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