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志愿服务条例/第三章 志愿服务组织第十七条有效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发给志愿者志愿服务证和志愿者标志,并建立志愿者档案,如实记录志愿者的志愿服务情况。志愿服务证和志愿者标志的式样、制作、使用及管理由市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规定。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作、销售、使用。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