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志愿服务条例/第三章 志愿服务组织第十四条有效志愿服务组织的职责:(一)建立健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各项措施和制度;(二)负责志愿者的招募、培训、指导、管理、监督和表彰;(三)制定志愿服务计划,组织、协调志愿服务活动;(四)接受、使用和管理志愿服务的资金、物资;(五)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帮助,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六)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宣传、合作与交流。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