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志愿服务条例/第三章 志愿服务组织第十二条有效志愿服务组织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法办理,并应当向所在地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备案,接受其指导。市和县(市、区)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应当向社会公告志愿服务组织的名称、住所、服务范围以及设立、变更、注销情况。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